谁会料到,那些看似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,竟然是“韭菜收割手”?近期,媒体记者调查发现,当前一些法律咨询公司利用低价引流、虚假承诺、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。有的公司甚至盗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号招揽业务,而其从业人员并不受《律师法》的约束。他们口口声称的“简单好处理”“7—14天结案”“拿不到退款,委托费用全额退还”,其实没有兑现。
实话说,正常的法律咨询本身并没什么问题。随着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,法律咨询公司大量涌现,他们以法律服务供给者的身份进入市场,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法律服务日渐增长的需求。开设法律咨询公司,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,但是冒充律师事务所,从事律师业务,通过社交网络站点平台虚假承诺、误导欺诈公众,不仅损害公民合法权益,更影响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。
在一些人看来,法律咨询公司与法律事务所差不多,两者都是法律服务行业,但实则大不然。两者的营业范围截然不同,各类法律咨询公司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,营业范围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业务,如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。那些法律咨询公司以正牌律师事务所自居,招揽非营业范围业务,已确定进入法律射程之内。至于虚假承诺,更是《律师法》划出的“红线”,无论是律师、律师事务所,还是法律咨询公司都不该触碰,遑论“拍胸脯保证”。
面对乱象滋生,理应将法律咨询公司纳入严格监管之下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其在现实中还有“放羊”之虞。从准入条件看,不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经营者的资质无特别要求,司法行政部门也未参与准入审查。这基本上等于,随便办下一个营业执照,法律咨询公司便能开张了;从监管部门看,法律咨询公司虽顶着“法律”之名,却不受司法局、律协的约束,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难以专业化介入,这也给法律咨询公司违法操作,打开了“方便之门”。
规制法律咨询公司乱象,应打好综合治理的组合拳。首先须把好准入关。对于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,应设定行政许可程序,出台有关规范和标准,明确设立形式、条件、营业范围、人员资质、注销退出等规则。有必要依据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》,明确平台核验服务资质、执业资格、专业背景等义务,避免无序引流、虚假宣传等问题。
其次,必须把好监管关。法律咨询公司不是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,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等主体,应加强联合监督执法,合力消除监管“盲区”“死角”,对突破法律红线、侵犯公民权利、扰乱市场秩序者,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,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,强力震慑不法分子。
最后,还须把好教育关。一些法律咨询公司之所以大行其道,用并不高明的话术蒙蔽公众,与人们法律知识缺乏,看不清其性质,不懂得如何维权有关。进一步普及有关规定法律常识,为公众敲响防骗警钟仍有必要。包括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、警察、法学教师在内的群体,也能发挥专业优势,帮助人们增强敏感性和辨别力,构筑规制乱象、保护权益的铜墙铁壁。(欧阳晨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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