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社杭州8月7日电(记者 岳德亮)浙江省政府6日发布的一份省政府令指出,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分、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令、法规、规章设定的事项。
从本年9月1日起实施的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》规则,起草单位要对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、可行性等内容做充沛调研证明。
并且,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,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公开征求定见;触及严重公共利益和大众切身利益的,采用座谈会、听证会等多种形式,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定见。
浙江省政府指出,起草单位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安排提出的定见和主张要记录在案、研讨处理,并阐明采用定见状况。
针对有些规范性文件因没有标明实施日期而引起争议的状况,浙江省政府理解精确地提出,往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载明实施日期。行政规范性文件触及的内容归于阶段性作业的载明有效期。